二手房可以上市場以拍賣的形式銷售嗎?一朋友在法院工作,有日小集時他突然問我,你們怎么不采起拍賣的形式來銷售二手房呢?當然他說的話意思不是去法院拍賣。在市場搞一個平臺,把房東的要出售的房放出來,讓客戶們自由去選擇,最后房東看誰出得高就賣給誰。開始一聽他的建議,好象很有道理,但轉而我又意識到這是似是而非行不通的,他把他在法院體系帶有強迫性的行為放到一個自由市場活動中了。
做了這行的我們深知,二手房跟一手不一樣,因為二手房選擇性大多了,一個人可以從東門的房子突然選擇到西門來,一個要社區房子的人突然可以選擇到小區房來。所以房子只要比開始的價格多了,他立即就會選擇別的房子了。而房東心態相反,房子價越高,他越不會賣,總是在等著最高的價出來,所以在房東這方面也行不通。而法院等機構帶有強制性,很多拍賣的物品或是房屋由不得主人說話了。文物等拍賣市場,賣買雙方一是特定的人群,二是可能都是終身從事的事。而二手房東和購二手房客戶,多是一輩子可能才這么一次買賣,形不成一種市場文化氣氛。也許多年后國民素質到了這一步也會有吧。
聽完我說的這些后,朋友還是不理解,我也沒多跟他爭論了。因為他的相對所處環境、價值觀形成的某個圈子或是特權文化跟一個自由市場的理念是不相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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