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二手房課堂:買賣合同終止不得主張定金罰則案情介紹 劉先生最近很郁悶。他和王先生在1年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劉先生用80萬元購買王先生在常青花園的房屋。合同約定:簽訂合同3日內劉先生支付王先生定金5萬元,過戶之日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 合同簽訂之后,按照合約規定,劉先生支付了約定的定金,但僅僅過了半個月,劉先生在網上發現合同約定買賣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發現王先生的負債較多,便與王先生又約定:“由于賣方違約,所收定金5萬元返還買方,雙方同意終止該合同”,當日從王先生處取回該定金款。之后劉先生要求王先生承擔定金責任,即繼續支付自己5萬元整。遭王先生拒絕后,劉先生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本案中由于王先生違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劉先生依法有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但是劉先生與王先生又簽訂協議終止合同,收回全部定金,劉先生之后再要求王先生承擔定金責任無法律依據。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實際交付時間與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不一致的,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制度的設立,目的是通過使違約方遭受一定的不利益,從而確保合同的履行,保障債權得以實現,對守約方而言,要求違約方支付雙倍賠償,或沒收定金是其合法的權利。對權利而言,當事人可以主張,當然也可以放棄。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等行為時,在表示出相應的言辭后,就要對自己的言辭負責,不得為一己私利而否定先前的言辭。主張業已放棄的權利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所以對當事人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權利的行使一定要審慎。 記者點評 關于定金糾紛是目前二手房買賣中比較常見的矛盾點。一些賣家喊出“超值急售實實在在的價格,你只要交定金,這個房子就是你的了!”其實,交完定金并不等于房子就是你的。有的交完定金后發現房子有這樣那樣的問題而要求賣方退還定金,有的交完定金房東就不見了的,這些都是比較常見的問題。所以提醒廣大購房者,購買二手房首先要選擇合法的、信譽度高的中介公司,如滿堂紅房產:要仔細查看其是否有國土房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和工商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其次,進行交易前,一定要核實房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信息,不可后知后覺。 |
|到手機版|歸巢網-萍鄉房產云。在這里60秒看懂萍鄉房產、萍鄉二手房行情!
( 贛ICP備19011011號-1 )
GMT+8, 2025-5-25 17:50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