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萍鄉市關于推進低效用地盤活利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盤活存量利用低效用地,優化發展空間布局,提升資源保障能力和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71號)和《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萍鄉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實施方案和建立萍鄉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協調機制的通知》(萍府辦發〔2024〕1號)文件精神,萍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起草了《萍鄉市關于推進低效用地盤活利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4月17日至5月2日,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件方式: 電子郵箱:pxskflyk@163.com; 2.紙質郵寄方式: 郵寄地址:江西省萍鄉市經開區吳楚東大道城市大廈8號樓823室,萍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發利用科收,郵編337000,電話0799-6230685(請在信封上注明“低效用地盤活利用的若干措施意見征集”字樣)。 附件:《萍鄉市關于推進低效用地盤活利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萍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25年4月18日 附件: 萍鄉市關于推進低效用地盤活利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為盤活存量利用低效用地,優化發展空間布局,提升資源保障能力和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71號)和《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萍鄉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實施方案和建立萍鄉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協調機制的通知》(萍府辦發〔2024〕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確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經市縣人民政府認定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的低效用地再開發地塊(項目)。 二、加強規劃統籌 (一)鼓勵現狀用地混合利用 現狀用地混合利用是指單宗土地上有兩種及以上土地用途混合,以地上建筑面積最大的土地用途確定主導用地性質,且主導用地性質的地上建筑面積占地上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小于50%。現狀用地在滿足安全、環保、消防、相關行業管理等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引導宗地混合利用。支持工業和商業用地混合布置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 (二)支持用地類型合理轉換 不能按現有規劃實施的低效用地,在滿足安全、環保、衛生、消防、相關行業管理等要求和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允許用地性質在同級地類之間合理轉換。用地性質屬于商業服務業用地的,可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在二級地類之間、三級地類之間互相合理轉換,但零售加油、加氣用地等除外。屬于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可在二級地類之間、三級地類之間互相合理轉換。經政府批準,探索不同一級地類之間的合理轉換。 三、強化土地要素支撐 (三)支持用地合理置換 建設用地的置換,是指兩個土地權利人所屬宗地在空間位置上的互換。置換雙方至少有一方已納入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的地塊(項目),按照“價值相當、雙方自愿、憑證置換”的原則,允許在集體建設用地之間、國有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進行置換。置換宗地應均已辦理權屬登記,且原則上用地面積相差不超過5%。置換宗地基準地價級別相同且不涉及政府土地權益,可免予地價評估;基準地價級別不同或涉及政府土地權益的,應委托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價值評估,超出等價值部分的,已評估價值為參考補足相關權利人土地價款。(四)支持既有建筑分割轉讓 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廠房,在滿足規劃、安全、消防、環保等條件的前提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按棟、層、間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登記、轉讓,但不得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其中辦公、生活等服務配套用房不得單獨分割。 (五)支持多方式盤活 低效用地根據再開發的不同形式和具體情況,可采取協議出讓、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或保留劃撥方式使用土地,再利用為商品住宅的除外。低效用地再開發項目用地,可結合規劃情況,合理約定出讓年限,但不得超過相應用途法定最高出讓年限。以彈性年期方式使用土地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20年;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到期后可按規定申請續期。 (六)支持連片開發 鼓勵國有企業、社會資本、土地原權利人等通過土地收購、土地二級市場轉讓等方式,對布局分散的低效用地開展集中連片開發改造。對改造規模在2公頃及以上項目的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在整體規劃中可跨宗地集中設置并整體計算配建指標。低效用地周邊可開發利用的、單宗用地面積不超過5畝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可納入連片改造,累計面積不超過連片改造用地總面積的10%。 (七)支持工業工地自主改造 支持原土地使用權人改造開發,除法律規定不可改變土地用途或改變用途應當由政府收回外,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原土地使用權人依法申請將工業用地改變為住宅、商業服務、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途,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后,按規定進行評估,集體決策應補交的出讓金,通過簽訂變更協議方式完善土地使用權。 (八)鼓勵零星用地合理利用 對于不適合連片開發、面積不超過5畝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鼓勵進行建設社會停車場、文化體育設施、口袋公園、社區公益性設施、應急服務點等。在不影響規劃實施,滿足安全、環保、消防相關行業管理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依據我市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有關規定,將零星用地臨時利用用于上述設施建設。項目經濟社會效益較好且具備永久使用條件的,可按新用途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九)鼓勵適用存量過渡期政策 對于利用低效用地上的存量土地和房產,興辦文化創意、科技研發、工業旅游、眾創空間、生產性服務業、新型產業用地、新質生產力、物流倉儲、智能物流園區、冷鏈物流中心、跨境電商產業園區等產業項目的,在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前提下,經行業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符合安全、環保、消防等要求的意見后,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5年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后,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的市場價,以協議出讓方式辦理供地。 四、優化地價政策工具 (十)不增收土地價款 低效用地再開發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1.提高自有工業、物流倉儲用地容積率、建筑密度用于物流設施或提供物流服務。 2.利用低效工業用地進行“工改平急兩用”。 3.利用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和倉儲(三類用地除外)、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4.利用城市地下3層及以下空間開發建設。 5.因兼容增加社區公益性設施、公用設施、道路與交通設施等公益用途的。 (十一)優化地價補繳標準 涉及現狀用地混合利用、土地用途轉換(商品住宅用地除外)、過渡期項目用地過渡期滿按新用途使用等存量土地,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后,可按照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市場評估價與原土地使用條件市場評估價差額70%補繳土地價款。采取租賃方式有償使用土地的,租金標準按照新建筑使用功能下市場評估價與原建筑使用功能市場評估價差額70%核定。低效用地再開發涉及需補繳土地價款的,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后可分期繳納,首次繳納比例不低于50%,分期繳納的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 五、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十二)支持歷史遺留建設用地認定 支持歷史用地完善農轉用、征收手續,解決歷史用地遺留問題。對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均認定為建設用地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可按建設用地完善辦理土地征收等手續。對于1998年前無農轉用報批手續或手續不完善,實際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可認定為建設用地,其中涉及耕地或林地的,按照“總量平衡”的原則確保耕地、林地數量不減少。 (十三)支持歷史遺留存量建筑完善產權 對符合園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低效用地進行盤活的,因招商引資“邊批邊建”等歷史原因未辦理報建手續的存量建筑物,可不納入“未批先建”范圍,經屬地政府論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房屋質量安全、消防、環保等要求可予以保留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按現狀出具認定或核實意見,由用地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其地上建筑物進行質量檢測鑒定,質量鑒定按照現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并結合建成時國家有關設計、施工等標準進行判定。鑒定結論達到國家有關質量標準的,由住建部門出具書面備案意見后,辦理不動產登記;鑒定結論未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由申報主體委托專業機構提出整改加固措施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應重新鑒定,鑒定結論達到國家有關質量標準的,由住建部門根據整改后情況出具書面備案意見后,辦理不動產登記。六、明確工作要求 1.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將低效用地再開發地塊(項目)的改造方案、用地面積、坐落位置等信息納入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范圍,并在政府(管委會)門戶網站予以公開,接受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加強社會公眾參與度。 2.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政策執行過程中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發現的問題及重大事項及時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反饋,將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估,根據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執行效果和訴求適時調整。 3.各縣(區)可參考本文件出臺縣(區)級支持盤活利用低效用地措施。 4.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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