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中央”“國際” …… 近年來 一些小區的名字越來越“敢起” 最新消息! 以后住宅區、樓宇命名 不能隨便起了! 江西已發布了相關通知 關于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命名(更名)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民政局: 為落實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要求,做好我省權限范圍內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職能承接工作 根據《地名管理條例》《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本省權限范圍內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審批職能由民政部門劃轉至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意見后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報送備案,地名信息數據通過國家地名信息庫一并報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是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同類地理實體中指位作用相對突出,其名稱可供社會公眾使用。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的范圍,由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結合實際根據職責權限確定。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民政部門要按照《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要求,及時完成職能劃轉、檔案移交等相關工作,共同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工作,確保工作不斷檔、不停頓。 二、規范地名命名管理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的命名應遵循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后,用字名實相符。專名應健康簡潔、含義明確、符合現代漢語使用習慣,通名應反映建筑物的功能類別屬性。 (一)專名規則 1.應當符合漢語規則和語言習慣,詞語簡潔、含義明確、積極向上、反映人民群眾美好愿望;不使用生僻字、繁體字、異體字,不得使用標點符號、數字(含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表示序列含義的漢語數字)、拼音字母,外文字符。同一市、縣區域內的名稱不應重名、同音或者諧音。 2.不得使用特定含義標志性建筑物名稱和特定政治、民族、宗教色彩的詞語,如“天安門”“自由”“民主”等;亦不得使用上述詞語的諧音。 3.不得使用古代、現今行政區劃名稱、片區名稱直接與通名(含派生的通名)連用;冠以行政區劃名、片區名的,應在該區域范圍內。 4.不得采用所處行政區域范圍外的地理實體名稱;冠以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實體名稱的,應與該地理實體有關聯。 5.不得采用企業名稱、商標、品牌名稱。 6.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的稱謂、歷史上的官銜名、職位名、機構名等詞語,不得使用如御、爵等具有權貴含義的詞語。 7.不得使用人名進行命名(有紀念意義的建筑物除外)。 8.不使用“國際”“世界”“中央”“天下”“世紀”等詞語,名實不符;不得在已有的同類地名前增加或減少“大”“新”“上”等有比較含義的詞語;一般不得冠以“全國”“中華”“江西”等詞語,確需使用的,須提供國家、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 9.不使用國際組織名稱;不使用外國人名、地名及其諧音命名,不使用外文、外文語詞漢字譯寫、外文音譯詞(具有歷史文化淵源和外國企業品牌除外)。 10.不得對固定用法的成語、詞語進行篡改或諧音。 (二)通名規則 不使用州、鎮、街道及郡、府、道等歷史、現今行政區域通名;不使用島、洲、海、河、湖、山、谷、港、灣等名實不符、易產生歧義和混淆的通名;不使用古代帝王的稱謂以及歷史上的官銜名、職位、機構名等;不使用宣揚權貴的詞語如府邸、官邸、公館等,不使用如御、爵等具有權貴含義的詞語派生通名;不使用具有專屬意義的詞語。 三、統一審批程序和材料清單 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建設項目,在獲得土地使用許可后、立項備案(核準、審批)前,應當申請獲得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審批,使其成為標準地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屬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其申報、審核、審批、備案等相關工作均通過“江西省住宅區樓宇地名審批管理系統”(網址:http://59.55.120.100:8897/aplanmis-mall/)進行線上辦理。 (一)審批程序 1.申報。新命名事項由開發建設單位在項目立項前進行申報,更名事項由主要產權人申報。 2.審核。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申請事項是否符合命名規則提出初審意見后,轉同級民政部門征求意見,民政部門提出會審意見,再返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3.審批。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綜合同級民政部門會審意見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批準的,核發許可決定書;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 4.備案。核發許可決定書后,通過“國家地名信息庫”填寫備案登記表,并提交備案報告、批復文件、申請書及相關報告的電子文本,完成備案報送。 (二)申報材料清單 1.新命名的申報材料 (1)申報表; (2)項目用地證明資料; (3)開發建設單位營業執照; (4)開發建設單位法人身份證; (5)公安部門出具的門牌號; (6)經規劃部門批準的項目總平面圖;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報告。 2.更名的申報 未出售住宅區、樓宇名稱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予更名;在售和已出售住宅區、樓宇名稱原則上不予更名。主要產權人發生變化或者主要功能發生變化,確需更名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報表; (2)原名稱的批復; (3)產權人一致意見報告:未出售住宅區、樓宇,提供開發建設單位意見;在售及已售住宅區、樓宇,提供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的意見; (4)綜合評估報告; (5)專家論證報告。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黨對地名管理工作的全面領導,切實增強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住宅區、樓宇命名、更名工作的自覺性,準確把握命名更名原則和規定,嚴格落實國家、省關于行政審批的有關要求,執行統一的審批程序,確保工作有序有效開展。 (二)強化工作合力。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協調溝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合力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住宅區、樓宇命名、更名工作,不得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產生負面輿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明確具體承辦機構和工作人員,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配合做好審批承辦人員業務培訓、檔案移交等相關工作。 (三)注重源頭治理。經依法批準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住宅區、樓宇命名為標準地名,預售許可、現售備案等各項行政文書,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標志設置,均應使用標準地名。各地要切實加強命名、更名審批備案工作,堅決從源頭上防止和杜絕“大、洋、怪、重”等不規范地名,不斷提升地名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和標準化水平。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間,法律、法規或上位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西省民政廳 2024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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