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還有一種情況是,一方一個人名義購房并付首付款,婚后一起還貸并取得產權證,即使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該房屋也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一方所支付的首付款,可以作為債務進行分割。 所以對于夫妻之間共同還貸,房產份額的確定是一門很深奧的學問,而且當中也分很多種情況。為了避免婚后對產權界定不清,可以提前簽訂書面協議。某知名律師表示,雙方對該房屋的分配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因此,筆者在此提醒,在辦理兩證之前,共同買房,財產所占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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