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車位中 有一種車位權屬糾紛重重 那就是 —PS— 人防車位屬于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于停車的車位,所有權既不歸業主,也不歸開發商,屬于國家所有。 那么它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權 到底歸誰呢? 近日 江西省撫州市中級法院 對當地首例涉及人防車位權屬的 侵權責任糾紛作出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即認定人防車位的 平時使用管理和收益者應是 全體業主 案件回放 2009年12月,撫州市東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東旭公司)依法取得撫州市撫河大道西側附近一地塊建設用地的使用權,開發建設撫州市東旭1號(公元1959)小區。 該小區地下人防工程建筑面積為7759.85平,使用面積為6992.17平,規劃有200個人防停車位。 —該小區人防車位— 小區建成交付后,其物業由美城公司撫州分公司(下稱美城公司)進行管理。 2017年1月,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解聘美城公司,自行管理小區物業,并對小區200個地下人防車位進行管理和收益。 最后,東旭公司與美城公司起訴要求小區業主委員會返還占用的地下人防車位,并賠償車位租金損失118萬元。 —該小區人防車位—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 原告的訴訟請求后 東旭公司與美城公司 又向撫州市中級法院 提出上訴 法院認為 地下人防車位是依附結建式人防工程修建而來,是住宅建筑必備的附屬公用配套設施,屬于從物依附于住宅建筑,不占有土地容積率,所占空間屬于住宅建筑物地表使用權的合理適度延伸使用范圍。 開發商出售地面住宅建筑物之后,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處分,該土地使用權適度的延伸附著物(即業主共有的地下人防車庫)也理應一并處分轉移給全體業主。 撫州中院同時認為,開發商最初投資修建案涉地下人防車位時,其已經將修建成本納入了建設項目的總成本之中,在業主支付對價購買了開發商建造的地面住宅建筑之后,其投資主體也相應發生了變化,業主即實際成為了地下人防車位法律意義上的投資者。 這下你清楚了嗎 雖然有“誰投資誰收益”原則 但投資主體會發生變化 具體管理使用和收益權歸屬問題 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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