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區法院審結一起居間合同糾紛案,因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沒有列明交付清單,判決中介公司將買房人交納的1萬元購房定金支付給賣房人。 2018年,賣房人經中介公司出售位于萍鄉市某住宅一套,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同中約定交付的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如看房時所見、并包含某某設施、物品等,合同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在交接過程中,買房人認為賣房人搬走了該住宅中的幾件物品,不同意中介公司將其支付的房屋交易買賣保證金1萬元支付給賣房人。賣房人遂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依合同約定交付該保證金1萬元。 安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屬合法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各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該合同屬于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買房人在簽訂合同時疏忽大意,未就“看房時所見”固定相關證據,以致留下漏洞,造成損失,直至產生矛盾。無論合同約定還是口頭約定,買賣雙方及中介對案涉房屋在出賣時應交付的物品約定不明,無法確定賣房人交房存在違約行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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