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林某夫婦的外甥,林某夫婦在1995年時在本地取得一塊土地,并在該塊土地上建造了1棟4層的自建住房,2004年時,原告林某夫婦搬家至市區居住,此時其外甥周某在外辭工回家,林某為其生活上的便利,將該房屋的一樓租用給周某用于經營,暫時助其度過生活困難期,由于雙方是親戚且關系不錯,林某還幫助周某找了工作,介紹對象,可謂盡心盡力。 (網絡配圖) 但是2018年原告林某發現自己的房屋被拆除了,林某調查得知,早在2005年時,被告周某冒用了自己名義把該房屋所有權轉移至了周某名下,并且在2018年年底的時候,政府對該地拆遷,周某還獲得拆遷款130多萬元,故原告林某夫婦認為周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權益,因此將周某起訴至了蘆溪法院。 (網絡配圖) 近日,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通過長達數月的筆跡鑒定程序還原了真相。 在審理該案件的過程中,周某向法院表示,該房屋是2005年時候,原告通過正當的途徑賣給了自己,并不是向林某所述的那樣偽造簽名而過戶的,之所以原告會在十多年后的今天將此事追究下去,一定是因為覬覦高額的拆遷款,林某在訴狀中所述并非事實。 (網絡配圖) 由于林某對于2005年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的相關登記資料上的筆跡、簽名有異議,認為這些資料上的簽名不是自己簽的,而是周某偽造的,目的是想將涉案房屋占為己有。故林某向司法鑒定中心申請了筆跡鑒定,以求還原真相。該案的主審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反復詢問雙反,簽名是誰簽的,并且在相關部門調取鑒定資料的時候也詢問了相關的工作人員。但林某始終不承認該簽名是自己當年親手所簽。 (網絡配圖) 經過幾個月時間的鑒定之后,鑒定結果顯示所有的簽名均為原告林某自己所簽,因此證明了林某早已將該房屋通過正當的途徑出售給了周某的事實。此時林某為了保全親戚關系,主動認錯,撤回對該案的起訴,該案以撤訴的方式順利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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