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總有許多“甜蜜的煩惱” 生活條件好了 買得起房和車了 卻發現住進了小區開上了小車 但有車開、沒地停... 小區停車位具體來說 可以分為 地上車位和地下車位 地上車位 1.占用小區公共道路的車位 2.地上規劃車位 地下車位 1.公攤地下車位 2.地下人防車位 不同類型的車位 其歸屬也不同 1. 占用小區公共道路的車位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對于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具體指什么,《物權法》第七十三條進行了規定。 1、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3、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可惜一般來說,占用小區公共道路的車位往往難以滿足所有業主的需求,于是下圖中情況就發生了~ 2. 地上規劃車位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約定。 但按《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占用建筑區劃內道路、萍鄉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建的車位,應屬全體業主共有。 那么出售、附贈、出租 具體是指什么呢? 出售 開發商將車位、車庫交付業主所有,由業主支付約定價款。 附贈 開發商把屬其所有的車位、車庫無償地送給業主,業主同意接受。 出租 開發商作為出租人把出租財產——車位、車庫交給業主使用,業主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車位、車庫返還給開發商。 小結 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 涉及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 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 作為建筑物的附屬設施 應首先滿足小區居民的需要 因此,《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3. 公攤地下車位 公攤地下車位,顧名思義,是利用分攤的共有面積建設的地下車位。 也就是說 公攤地下車位 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 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在實踐中,如果小區業主需要使用車位,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委員會授權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4. 地下人防車位 什么是地下人防車位? 它和普通地下車位有何區別? 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于建造在小區人民防空工程內的、非戰時用于停車的車位。 人防工程帶有如下標識: 人防車位絕對不算成公攤面積,而普通的地下車位可以被算成公攤面積。 基于地下人防車位的公共功能屬性,它不歸業主、不歸開發商,而歸國家所有,是無法辦理不動產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依據法條中的“誰投資誰收益”之規則,開發商可以將人防車位出租給業主。 一般而言,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租賃時間最長只能20年,超過部分無效。 但實際上,安徽、江蘇、湖北等省都通過省級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地下人防車位的租賃期不得超過三年。目前《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中,對租賃期限沒有明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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