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江西農村戶口的人注意! 耕地占用稅來了! 9月1日起施行 有幾類人要交錢了! 各地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 標準也出爐啦! 每平20元到27元不等 一起來看看吧 ↓↓↓ ▼ 提到耕地占用稅 很多江西鄉親們開始頭大 覺得又要交錢了! 其實征收這筆稅費的 主要目的是為了 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耕地 資料圖,圖文無關視覺江西簽約攝影師 蔣冬生 攝 那么 哪些人要交耕地占用稅? 稅額標準是什么? 9月1日起 江西這幾類人要交錢了 今年9月1日即將開始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中明確規定了 “私占耕地違規建房” “私自改變耕地用途” “在耕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 這些人才需要繳納此稅 資料圖,圖文無關 視覺江西簽約攝影師 鄧和平 攝 這也就意味著 江西人 耕地再也不能免費占用 只要你符合以上3類條件 那就要乖乖的 向國家!交錢!繳稅! 江西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 標準來了 每平27、25、22.5、20元四檔 7月26日,《江西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方案(草案)》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方案》確定了江西省100個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授權,我省按照“稅制平移、適當調整”原則,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發展、保護耕地、均衡稅負等因素,將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確定為27、25、22.5、20元/平4檔。 南昌市市轄區 統一執行全省最高適用稅額標準27元/平 其他設區市市轄區 統一執行25元/平的適用稅額標準 同時,對人均耕地低于0.5畝地區進行加征,其中,市轄區執行27元/平,非市轄區每平加征2.5元。對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70%征收耕地占用稅。 江西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 縣(市、區) 平均稅額(元/平) 縣(市、區) 平均稅額(元/平) 南昌縣 22.5 余江區 25 新建區 27 月湖區 25 進賢縣 22.5 章貢區 25 安義縣 22.5 贛縣區 25 灣里區 27 南康區 25 西湖區 27 信豐縣 22.5 青云譜區 27 大余縣 22.5 青山湖區 27 崇義縣 20 東湖區 27 上猶縣 20 樂平市 22.5 安遠縣 20 浮梁縣 22.5 龍南縣 20 昌江區 25 定南縣 20 珠山區 25 全南縣 20 安源區 25 寧都縣 20 湘東區 25 于都縣 22.5 上栗縣 22.5 興國縣 22.5 蘆溪縣 22.5 瑞金市 22.5 蓮花縣 22.5 會昌縣 22.5 柴桑區 25 尋烏縣 20 瑞昌市 22.5 石城縣 20 武寧縣 20 袁州區 25 修水縣 20 樟樹市 22.5 永修縣 22.5 豐城市 22.5 德安縣 22.5 高安市 22.5 廬山市 22.5 萬載縣 22.5 湖口縣 20 上高縣 22.5 都昌縣 20 奉新縣 22.5 彭澤縣 22.5 宜豐縣 22.5 潯陽區 25 靖安縣 22.5 濂溪區 25 銅鼓縣 22.5 共青城市 22.5 信州區 25 渝水區 25 上饒縣 22.5 分宜縣 22.5 廣豐區 25 貴溪市 25 玉山縣 22.5 縣(市、區) 平均稅額(元/平) 縣(市、區) 平均稅額(元/平) 橫峰縣 22.5 遂川縣 22.5 弋陽縣 22.5 安福縣 22.5 德興市 22.5 泰和縣 22.5 婺源縣 22.5 萬安縣 22.5 鉛山縣 22.5 永新縣 20 萬年縣 22.5 臨川區 25 余干縣 22.5 崇仁縣 22.5 鄱陽縣 22.5 南城縣 22.5 吉州區 25 樂安縣 20 青原區 25 黎川縣 22.5 井岡山市 22.5 南豐縣 22.5 吉安縣 22.5 金溪縣 22.5 吉水縣 22.5 宜黃縣 20 永豐縣 20 資溪縣 20 新干縣 22.5 東鄉區 25 峽江縣 22.5 廣昌縣 22.5 人均耕地低于0.5畝的南昌市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景德鎮市昌江區、珠山區,萍鄉市安源區、湘東區,九江市潯陽區、濂溪區,鷹潭市月湖區,贛州市章貢區,上饒市信州區、廣豐區執行稅額為27元/平;萍鄉市上栗縣執行稅額為25元/平;贛州市尋烏縣執行稅額為22.5元/平。 戶口在農村的江西人 你們看到沒 若是私自進行耕地占用 則將以上述四檔標準中的一檔 進行收費繳納 其實國家早已出臺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詳細內容滑動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乘以適用稅額。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規定的平均稅額。 第五條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點五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確定。 第六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五條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條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條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一條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占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農用地轉用、臨時占地等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可以提請相關部門進行復核,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 第十四條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當然 有人要交耕地占用稅 也有人可以免交這筆費用 趕緊看看 你是否符合條件 這5種人用耕地蓋房 可免交稅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遺屬,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殘疾軍人,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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