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與被告張某原本是朋友關系,張某有購買某市團購房的指標,于是馮某請張某幫忙,張某考慮自己有房屋住,且兩個人關系又不錯,于是張某答應了馮某的請求,將此房屋指標轉讓給馮某。2017年5月22日,雙方簽訂了《購房協議》,協議簽完后,馮某分兩次向張某支付十萬元定金,張某出具了收條并寫明了用途。之后,馮某發現張某已被法院納入了失信人員名單,馮某為了避免出現不必要的訴訟糾紛,遂多次找張某洽談,希望張某能配合馮某申請退回某小區預付購房款,但張某卻找各種理由搪塞,且拒不退還購房款。無奈之下,馮某將張某訴至法院,并主張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違反相關法律,請求法院判令《購房協議》無效,并要求張某返還購房款10萬元及利息損失8510元。 承辦法官通過查閱卷宗,發現馮某與張某本系朋友關系,矛盾分歧也不大,積極為此案進行調解,多次做雙方的工作,張某一直不同意調解。在庭審時,馮某的代理人及被告張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在庭上情緒有些“委屈”,法官向雙方釋明法理后,并從訴訟成本及市場趨勢的角度上向雙方做工作,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馮某與張某終于達成了一致意見。庭后,張某即和馮某的委托代理人到銀行,張某轉了相應的款項給馮某,這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就成功得到了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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