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地下車位的所有權問題一直困擾廣大業主 不少業主因此與開發商 打起爭奪地下車位權屬官司 12日,記者獲悉 交通 旅游 汽車開動分割線 近日,新余市出臺《新余市住宅小區地下車庫(位)管理使用意見(試行)》(下稱《通知》),對住宅小區地下車庫(位)管理使用作出規定。 小區地下車位權屬歸誰? 計入公攤的非人防地下車庫(位)歸業主所有 據悉,《通知》第一條規定: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嚴格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標準建設且未計入公攤的非人防地下停車庫(位)所有權歸開發建設單位所有,計入公攤的非人防地下停車庫(位)所有權歸業主所有。 《通知》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有權處置的車庫(位)決定出售、出租的,應在小區范圍內公告車庫(位)區域、類別、數量和價格等相關信息。相關政策解讀稱,業主可通過查閱開發建設單位公告的規劃設計圖紙以及測繪報告,了解地下停車庫(位)的權屬,以便對購買、租用地下停車庫(位)做出決定。規劃設計為非人防地下停車庫(位),并且未計入公攤的可購買、租用。市發改、房管、市場監管、人防、規劃等部門將適時公開小區范圍內車庫(位)區域、類別、數量和價格等相關信息。 地下車位可辦產權證嗎? 非人防地下車庫(位)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根據《通知》,人防車庫(位)之外的普通地下停車庫(位)、機械式停車位隨開發項目一并通過竣工聯驗并符合登記條件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辦理不動產登記。 《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應對符合不動產登記條件,按照規劃部門核定標準建設且未計入公攤的非人防停車庫(位)依法進行登記,并在出售后協助辦理車庫(位)的轉移登記和車庫(位)產權證;未辦理首次登記已出售的車庫(位),具備辦理不動產登記條件的,依購買人申請予以辦理不動產證。 此外,本意見下發前正在銷售車庫(位)的項目,自意見下發之日起對剩余未出售的車庫(位)暫停出售,待辦理首次登記后再進行出售;對已出售的車庫(位),由開發建設單位補辦首次登記;對車庫(位)全部售罄或項目已清盤的,不再補辦首次登記,業主憑有效的交易憑證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權屬登記。 開發商可賣人防車位嗎? 人防車庫(位)只可出租不可出售 一次性租賃期限禁超5年 根據《通知》,人防地下室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投資者享有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投資者可通過出租受益,但不能進行出售或附贈。 人防車庫(位)只可出租不可出售或附贈,一次性租賃期限不得超過5年,人防車庫(位)已出售、附贈或租賃期限5年以上的,由人防部門責成人防車庫(位)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人依法依規進行改正。 相關解讀稱,目前有開發商將人防停車位非法出售或附贈給購房者,還有開發商將人防停車位出租給業主,一租就是幾十年,相當于變相出售,這些都侵害了購房者的利益,也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地下車位可只售不租嗎?開發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向業主提供停車服務 關于地下車位出售出租價制定,《通知》第二條規定: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我市商品房均價、車庫(位)成本等因素,盡快制定關于住宅小區車庫(位)出售、出租和停車服務管理收費的指導性意見。引導投資建設單位合理制定本項目租售價格及服務管理收費標準,努力尋求租售雙方合理的價格平衡點,有效促進車庫(位)的利用,緩解停車壓力。 《通知》第三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充分發揮住宅小區地下車庫(位)的使用功能,同時滿足不同類型客戶需求,對有權處置但尚未出售或附贈的地下車庫(位),既可采取出售,也可采取出租的方式給業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向業主提供停車服務。 此外,配套建設人防地下室的小區,規劃的車庫(位)配建比小于等于1∶1的,車庫(位)租售比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決定;規劃的車庫(位)配建比大于1∶1的,超出1∶1的車庫(位),租售比應不小于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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