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爆料稱網傳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頓時炸開了鍋。對于這個消息,它的可信度如何呢?接下來就采訪相關專家,看看他們怎么看待這件事。 文章中說的,是兩年前就被廣泛討論的特殊案例,分析依據的是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本不存在“4月1日起”的新政策。 案例中,小麗是父母的獨生女兒,父親十年前去世,母親今年剛過世,父母親生前留下一套127平的房子。父母都過世后,小麗想要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咨詢律師才發現,按照法律規定,父親過世時奶奶仍在世,她有權繼承兒子的部分遺產;奶奶過世后,由大伯的兒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繼承,這導致了小麗無法全額繼續父母的房產。 但這跟“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完全不是一回事。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獨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 所以說,父母去世,房子不一定屬于獨生子女!那么,如果父母想要把房產全部留給子女,該怎么做?其實,父母在世時可以通過立遺囑,指定由兒女一人繼承他們的房產;父母還可以辦理贈予公證,將房產贈予給兒女。 其實立一份遺囑就可以避免不少麻煩,過去很多老年人的傳統觀念認為立遺囑是“觸霉頭”,但隨著觀念轉變和突發情況增多,在立遺囑者中已經出現了80、90后的身影。 實際上,這是兩年前就被廣泛討論的特殊案例,主人公父親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理論上被分成了很多份額,分析依據的是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本不存在“4月1日起”的新政策。而且這跟“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完全不是一回事。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獨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 如果父母想要把房產全部留給子女,該怎么做?其實,父母在世時可以通過立遺囑,指定由兒女一人繼承他們的房產;父母還可以辦理贈予公證,將房產贈予給兒女。 我國進行遺產處理,主要分為有爭議的繼承訴訟和無爭議的繼承公證。獨生子女家庭僅表現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數量較少,在實體法律適用與繼承處理程序上并無任何特別之處,獨生子女可采用上述兩種方式處理遺產繼承等事務。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中尚有其他法定繼承人,且對遺產分割有爭議且不可調解的,自然會走上法院訴訟;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均先于其死亡,獨生子女確定為惟一法定繼承人,就可通過非訴渠道的繼承公證處理遺產。 所以說,父母去世,房子不一定屬于獨生子女!那么,如果父母想要把房產全部留給子女,該怎么做?其實,父母在世時可以通過立遺囑,指定由兒女一人繼承他們的房產;父母還可以辦理贈予公證,將房產贈予給兒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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