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老板的一套別墅,在安家房產張經理的協調下順利賣出,所有的合同都已簽好,只等過戶。
然而在辦手續的過程中,鄭老板發現自己在開發商處因存在違約行為,要交十幾萬元滯納金,于是她想要買方承擔一部分。買方認為這是其個人行為造成的額外款項,不同意承擔,堅持按照合同履行權利和義務。
雙方僵持不下,直到已經過了合同上簽定的過戶日期,依然沒有達成和解。買方不想這樣無休止地等下去,于是又在別處看中了一套房子。鄭老板得知后立刻答應了滯納金由自己承擔,房子還是照原價賣,然而此時買方已經下定決心放棄這套別墅……
鄭老板卻說自己沒有任何責任,她認為簽合同的關鍵是價錢,至于過戶日期跟本沒有關系,所以只要她同意按合同價錢賣,買家不買就是買家的責任,同時中介公司沒有阻止買家去看房,也有責任……
其實作為三方合同之一方的安家房產一直在為履行合同努力著,三方之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精神都是對其他兩方的損害,目前作為合同方兼中間人的安家房產介態度是建議走司法程序.....(歸巢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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