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廈、某某小區、某某廣場等名字今后不得隨意取了。4月9日,萍鄉市政府發布第70號令,新修訂的萍鄉市地名管理辦法從即日起施行。該管理辦法對我市城鎮道路、居民區、建筑物、公共設施、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作出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新的管理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根據新的管理辦法,城鎮街(路、巷)名稱的命名,涉及兩個以上縣(區)的,由市民政部門會商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區范圍內的,由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范圍內的,由縣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中與主城區接壤的縣范圍內的道路命名,應當征求市民政部門的意見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住宅小區名稱的命名、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名稱的命名,由建設單位在項目立項前報所在市、縣民政部門審批。自然村名稱的命名,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縣(區)民政部門審核后,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據了解,命名需具備與通名相適應的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高度、綠地率等條件和功能。比如“小區”必須是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具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住宅區;“大廈”必須是樓層達到10層以上或者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高層建筑物或者大型樓宇;“廣場”必須是用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圍成相對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場地(不包括停車場)等等。 此外,新出臺的萍鄉市地名管理辦法還增加了歷史地名保護的內容,規定了變更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中仍在使用的地名時,應當充分論證、確定保護方案并經公示后,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規劃和建設部門在城市建設改造中,對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中涉及的地理實體拆除或者遷移的,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地名保護方案等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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