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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民袁先生找到我們的欄目記者,說自己因為一份《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進退兩難,甚至被起訴至法院。袁先生為什么會陷入這樣的境地呢?
事情回顧
袁先生在萍鄉城區東方巴黎小區有一套房,因為住了有些年頭了,夫妻倆想換一套,便發布了售房信息。今年2月27日,房產中介聯系他們,說有一個買家有購房意愿,在上門看完房后,買賣雙方達成93萬元的成交價,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買方也按合同約定,交了3萬元定金給房產中介代收代管。
當天晚上,袁先生的女兒回家后,強烈反對父母賣房的行為,夫妻倆便改了主意,第二天就通知中介說不賣房了,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上寫明了,如賣方(甲方)違約,應向買方(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共計6萬元,并且違約方還應向中介(丙方)支付全部的服務傭金。其中賣方需付的服務傭金為1.86萬元,買方需付的服務傭金為9000余元。
賣方 袁先生:我只是簽了個字,第二天就馬上說了無法執行合同,本來大家都沒有損失,對吧?但他們現在就揪著我簽字的事情,一定要走法律程序,讓我付6萬元違約金和1.86萬元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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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4 08:35 上傳
袁先生說,的確是自己違約了,他愿意支付適當的違約金,但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和傭金太高了,此事也就一直僵持著。買方見狀,把袁先生夫婦倆起訴至法院,要求賣方履行合同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6萬元。
買方:我交了3萬元定金,賣方當時也在場,現在這個錢也沒退給我。賣家沒有損失什么,所以覺得無關痛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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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4 08:35 上傳
針對此事,記者詢問了中介公司,公司負責人表示他們陪買方多次找袁先生進行協商,但一直沒有結果。現在公司愿意再約買賣雙方一起坐下來商量。
某中介公司副總經理 劉豐:現在我們能做的也只是做好雙方的協調,看能不能把損失降到最低,當然協調結果也要客戶同意才行,傭金我們也會按6折來算。
袁先生一直覺得違約并沒有給買主造成多大損失,那么,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和傭金是否合理呢?來聽聽律師的觀點。
楊律師:第一,本案中是賣方不愿意賣房,所以賣方構成違約,這是一個客觀事實。第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支付雙倍定金,但違約金應當退還賣方。根據《民法典》第585條到588條的規定,定金和違約金是不可以并存的,也就是說,買方可以選擇定金主張權利,也可以選擇違約金主張權利,二選一。根據《民法典》第964條規定,如果合同沒有成立,中介方只可以要求必要的費用,如果賣方認為傭金不合理,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認定買賣雙方的合同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傭金就要退還。
目前,袁先生還在等待調解
這件事也告訴我們
簽合同要三思而后行
因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否則就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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