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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
虧!大!發!了!
一男子為購買某小區商品房
不慎掉入購房陷阱
被坑80余萬元!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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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3 10:01 上傳
被害人鐘某欲購買一小區的商品房,后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人張某,張某自稱認識一名領導李某,其名下的房屋欲出售。為騙取鐘某購房款,張某偽造與李某的購房名額轉讓協議,謊稱李某已將該房屋購房名額轉讓給自己。
2023年3月10日,張某在沒有取得該處房產所有權以及李某正式授權的情況下,與鐘某簽訂購房協議,并收取鐘某購房款80余萬元。經查,張某收取的購房款大部分用于還債、日常揮霍等開銷。
2023年10月18日,被告人張某被偵查人員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24年1月26日,被告人張某家屬代張某退賠10萬元人民幣。審理過程中,張某家屬向被害人鐘某退賠剩下款項70余萬元,被害人鐘某出具諒解書表示對被告人張某進行諒解。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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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3 10:01 上傳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采取虛構購房名額轉讓協議的欺騙手段,與被害人簽訂購房協議,騙取被害人支付購房款,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張某合同詐騙金額80余萬元,數額巨大,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家屬代張某全部退贓,積極挽回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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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3 10:01 上傳
以為買到的是房,其實跳的是“坑”。現實生活中,時常會遭遇各種陷阱,為避免成為受害者,不應盲目相信他人,要學會辨別真假信息,謹慎選擇交易平臺。尤其是買房需通過正規渠道,切勿相信所謂“特殊關系”“內部房源”,購買房屋時一定要到權威機構進行查詢,合同內容也要再三確認,不要貪圖便宜、省事,更不要輕信他人隨意付款,以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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